根据《水效标识管理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水利部、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6号令)规定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水利部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订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(第三批)》及《淋浴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》。
《淋浴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》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,2022年7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,可延迟至2023年7月1日前加施水效标识。
序号 | 产品名称 | 适用范围 | 依据的水效标准 | 实施时间 |
CWL 01-2021 | 淋浴器 | 适用于安装在建筑物内的冷、热水供水管路末端,公称压力(静压)不大于 1.0MPa,介质温度为 4℃—90℃条件下的盥洗室(洗手间、浴室)、淋浴房等卫生设施上使用的淋浴器(含花洒或花洒组合)。不适用于自带加热装置的淋浴器和恒温淋浴器。 | GB 28378-2019 《淋浴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》 | 2022年7月1日 |
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(第三批)
淋浴器水效标识样式
1.通用标识
2. 含领跑者信息的标识